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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被解雇应获经济补偿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

  张某2013年7月1日入职位于A地的某食品公司总部, 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但合同注明,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生产需要、员工工作能力和表现, 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或岗位等。 2015年10月,该公司指派张某到其分公司B 地工作, 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一致, 只是距离较远,并告知如不按时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张某接到通知后, 因考虑到刚生完小孩, 去B地工作会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于是拒绝。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里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协商未果后,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该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结合本案,公司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合法要求,虽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但是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3款、 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司并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就单方通知张某变更工作地点,张某有权拒绝,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因此,公司按张某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在实践中,笔者建议用人单位, 在需要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时,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所需变更的内容,尊重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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