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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约 经济补偿金咋算
2016-06-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咋计算?”近日,市民孙先生向本媒体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就是按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前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孙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公司今年计划搬迁,由于新址离家太远,他只好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可是,在计算补偿金额的时候,孙先生与公司之间发生了分歧。“我认为补偿金额应该按照应发工资发放,而公司却说要按照实发工资发放。”孙先生认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都是按照应发工资扣除,经济补偿也应该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额应按扣除劳动者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前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上述人士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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