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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悄悄清算注销 赖不掉赔偿责任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赵某是某公司员工。因公司将其辞退并拒付工资等,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1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21660元。裁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早就在2011年7月变更了股东。2010年9月1日,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解散公司,曹某、朱某、王某组成公司清算小组。2012年1月15日,工商局核准公司注销。

  赵某认为,公司已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清算组在明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既不通知他参与清算,又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故起诉要求曹某、朱某、王某三人共同赔偿损失21660元。

  被告曹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出庭参加诉讼,其他二被告辩称,在清算组工作期间,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手续,履行了清算义务;而且注销是公司行为,他们作为公司雇员,不应承担公司注销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已由仲裁裁决确认,而清算组在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即申请注销,行为存在过错。虽然公司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在报刊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赵某对公司的债权属于已知债权,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赵某申报,而其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赵某未能申报债权,故认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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