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能优先受偿吗?
2016-10-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经济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法定补偿,企业应知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违规而增加用工成本。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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