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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种辞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10-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并不是每种解除都可以拿到这些钱滴~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

  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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