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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2016-11-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第一,这个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但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而应当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公司合并、分立的如何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四,《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工作年限现在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当时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就是说,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每个月的工资都应当包括以上六项——这就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但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就是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六,依据上述规定,就你个人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是用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未提前通知的代通金;二是你工作年限的赔偿金=月工资×X年×2倍+X个月工资×2倍=你的工资。

  第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你们应当注意,如果主张这个加付赔偿金,只能通过投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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