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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单位应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1、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要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合法?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一)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由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非因法定事由,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应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单位如发现“老员工”存在消极怠工等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规章制度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何种情况下,单位应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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