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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裁员优先留用员工的问题
2018-09-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裁员也是不得已为之。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那么,法定裁员优先留用哪些员工呢?劳动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法定裁员优先留用员工的问题的参考。

  一、关于法定裁员优先留用员工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关于法定裁员优先留用员工的问题

  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在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其中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长时间可以算做“较长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许在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为了防止任意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3款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第19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该优先留用,还有家里没有其他人在工作,只有本单位员工一个人撑起一个家要抚养老人或者小孩的,应当优先留用。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到劳动法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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