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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问题影响工作被解雇
2010-05-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作为企业员工,在上班时如遇同事间纠葛,不能采取过度的抵制措施,一旦扰乱工作秩序,损害了单位利益,企业就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前不久,长宁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解雇纠纷案。

  案发单位是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4岁的肖某前几年进入该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每月工资人民币1.2万元。肖某说,上班中发现同一办公室一女同事常对他有暧昧言行。在一次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他结婚。女同事言行引起肖某极大反感,认为这是对他的“性骚扰”。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也进行专门调查,但未能证实有“性骚扰”行为存在。为避免两人间纠纷,公司调整了他们的办公场所。尽管如此,肖某感到还在受“性骚扰”侵袭。去年6月,肖某将情况又反映到公司道德热线,要求开除女同事。由于无法查证女同事的不当言行,公司难以处理。

  肖某认为公司敷衍了事,便决定自行调查。一天,他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女同事照片。公司发现后,向肖某发送纪律处分通知书,以其行为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解雇。肖某随即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仅认定戴尔公司应补给他工资4400余元,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于是,肖某将戴尔公司告上法庭。肖某认为,多次向公司反映未引起足够重视,才采取自行取证举措,该行为事出有因,不属无理取闹,也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公司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应恢复劳动关系。

  戴尔公司认为,肖某为达到目的,占用公司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此举破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同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在驳回肖某诉讼请求时认为,原告肖某应当选择正当途径解决个人争端,其擅自利用单位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性言论,这种方式不当,造成不良影响,会分散其他员工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肖某在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理应遵循勤勉工作的义务,而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4种情况可解雇员工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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