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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要赔偿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刘等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他却只工作了几个月就悄无声息地“跳槽”离职了,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那么,他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作出了“预告解除”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关键是“预告”,尽管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依法预告是必须的。不辞而别,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就此《劳动合同法》第9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数额可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看来不辞而别这招对劳动者而言可不是那么安全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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