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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老板莫炒出官司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岁末年初,常常是一些劳动者选择“跳槽”的时候。“跳”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但“跳”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单位容易“纠缠不清”。

  ■案例

  刘刚是一家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刘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在与工程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支付工程公司违约金3万元。

  后工程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刘刚负责该施工合同中电气软件的编程及现场调试。工程未完成,刘刚向工程公司提出辞职,并迅速与另一家化建公司(系与工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工程公司起诉刘刚,认为其未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导致工程未按时完成,工程公司被建筑公司扣款6万元,要求刘刚赔偿造成的损失6万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刚在负责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工程期间自行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明显不当,与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刘刚违反与工程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刘刚赔偿工程公司5000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跳槽”也需善始善终

  “跳槽”是劳动者职业选择自由的体现,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跳槽”时,劳动者有以下几项法律义务需要承担:

  1.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试用期外,劳动者离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劳动者离职无须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职业选择的自由,但劳动者同样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进行人员、工作调整的合理时间。

  2.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将工作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替人员等。

  3.特定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恣意约定各种形式的违约金的行为被明令禁止。该法明确规定了两种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第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劳动者应成承担的培训费用;第二是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如违反该条款,应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刘刚作为工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在负责公司重要项目期间,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离职,并且没有办理完善工作交接,即使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损失完全由刘刚造成,但刘刚匆忙的、不负责任的“跳槽”显然是不当的,应该对单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在与工程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违反该协议,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如何安全地“跳来跳去”

  针对“跳槽”易引发的法律纠纷,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提前通知,做好工作交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保留书面通知。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工作交接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2.结清劳动报酬,办理好档案转出及保险转移工作。离职时应认真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时,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3.认真履行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相关的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可能需要继续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约定,做到“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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