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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若无重大过错,公司不可辞退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读者王女士咨询:2008年12月,我到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我怀孕,但因体质虚弱出现流产先兆。妇幼保健医院诊断后,建议我从8月开始休假三个月。我向单位说明情况后便开始休假。11月初,我突然接到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我辞职。请问律师:单位能否在我怀孕期间辞退我?

  潘强、胡德莉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孕期间的王女士如果未有重大过错,是不可以被单位辞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辞退在孕期间的女职工。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论是否在孕,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综上,王女士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单位是不可以擅自将其辞退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于女职工在孕期给予特殊保护。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王女士因先兆流产遵循医嘱请假,单位应当准许,并依照病假规定发放工资。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补发工资并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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