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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好证据,别让老板反口咬你
2011-0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张先生,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四五年,原本工作还算顺利,但前不久,因为一些小事他和老板在办公室发生了激烈争执。倔强的他当时也不肯服软,结果老板一气之下,要他立即滚蛋!于是他马上交掉了手中的工作,到财务室结了工资就走人了。不过回家后,他越想越气,觉得自己为公司工作了这么长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老板如此草率辞退他,太不近人情。翻看了一些法律法规后,他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他的双倍赔偿金。然而,仲裁虽然受理了他的申请,最终却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于是官司又打到法院。在法院,张先生发现情况也不容乐观。

  王先生也遇到类似困惑,他在没有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就申请了劳动仲裁,没想到,单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老板讲的是气话,最后是他自己执意要走的。现在尴尬的是,面对单位的抵赖,他一时也拿不出单位单方解雇他的证据。最后还是法官做通了单位的工作,给了他一些补偿,按调解方式处理了此案。

  不服解雇,员工应该在收到单位的书面解雇通知单后申请仲裁,但在日常接待中记者却发现,经常有职工仅凭老板的一句话就申请了仲裁、打起了官司。一旦对自己不利了,这些职工就会很困惑,不知道明明自己有理为何却会陷入被动?

  现实用工中确实有些老板颐指气使,动不动就叫职工走人,有的虽然是用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但一旦情势对单位不利,他们就会矢口否认。所以记者想提醒职工,打解雇之争,一定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解雇的形式问题。因为口头通知、短信或电子邮件很难保存,真实性也成问题,若贸然打官司,很难举证。二、解雇的效力问题。职工有时会接到人事干部、总经理助理、副总或是非法人代表的总经理的通知,这些看似在单位十分权威的领导们的决定是否都有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他们面对职工的指控时,往往会以“我不是法人代表”、“我是随口说说的”、“我是气头上”、“事后我又通知员工继续上班的”等来抵赖。三、签字移交时应做有心人。不要以为移交工作或结清工资,就等于是单位解雇自己了。

  职工应特别注明“系单位提出解雇本人持有异议”等字样,否则单位会说是职工自行离职的。

  总之,职工遇到类似的解除争议,首先切记解除通知要以书面为主,职工不要听风就是雨,要有证据意识。其次,职工要弄清只有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追认的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职工要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要告对人。若不注意这些节点问题,很容易被单位捣糨糊,丧失自己原来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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