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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怠工遭解聘 退工通知迟送达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原告王倩与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外服公司派遣王倩至机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时公司)工作。之后,原告与机时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担任店员,每月工资1600元加200元饭贴。2008年4月29日,机时公司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聘理由为:2008年4月25日晚原告当班时,擅自允许与店铺无关的人员带狗进入仓库,并与男友在2楼店铺内长时间闲聊;4月27日在当班时间,原告在仓库内看杂志及在过去的一个月中消极怠工,做事拖拉,违反员工手册。次日,机时公司向外服公司发出王倩违纪解聘的退回通知书。

  原告认为,4月25日自己当班时没有发现有员工带狗进入;男友只是当天下午及晚上分别来店里送物品,仅几分钟时间,两人并未长时间闲聊。机时公司认定自己严重违纪与事实不符,无权代表外服公司解除合同。此外,外服公司和机时公司没有及时提供自己在工作中失职,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经济利益或公司荣誉的有效证据,并且外服公司直至同年7月16日才向原告送达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剥夺了自己正常上班的权利,故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自己2008年4月30日至7月16日的工资损失。

  外服公司辩称,根据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使用单位(机时公司)书面通知外服公司解聘原告的,本合同即行终止。2008年4月30日,外服公司接到机时公司解聘原告的退回通知书,故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008年5月,外服公司曾通知原告领取退工证明,原告答应领取,但未领取。机时公司辩称,解聘原告后,通知原告于5月19日领取退工证明,只是原告未按时领取。

  法院认为,原告在职期间的确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机时公司并未出具过失单或书面警告加以处罚,并且两家被告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所以机时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原告的处理过重。另外,机时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解聘原告并退回外服公司,即与外服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要求外服公司支付4月30日至7月16日期间的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与机时公司在4月29日终止劳动关系时,外服公司未按规定在7日内向原告出具退工证明,影响原告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应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原告延迟退工的损失每月445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外服公司支付原告王倩延迟退工损失人民币1001元。

  黄浦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华苏芳长期审理劳务派遣的相关纠纷。她指出,目前劳务派遣的相关案件,矛盾焦点主要在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的理由上。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等相关赔偿认定,也成为这类案件的审判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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