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产假时,不可以撤下岗位
2011-03-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岳某本是制药厂的女工,2009年诞下一名婴儿,她根据厂里的规定,在家里休息了四个月。谁知等她身体恢复后想再回厂里上班时却发现自己的岗位被别人顶替了。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工厂的做法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案例: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10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发现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部门领导又不予安排其他工作。岳某认为,按照规定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无奈来到花乡司法所求助。
花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答到: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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