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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欠薪加赔偿,“两清”送员工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去年11月1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劳动者胜诉的判决,这个案例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等情况,是否结清这些费用就算与劳动者“两清”了呢?

  案例:2005年5月,新疆某职业培训学校安排新聘人员黄某在克拉玛依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学校聘用黄某为克拉玛依培训部主任,期限为5年。正当培训班开办得红红火火时,2007年10月,学校以黄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决定。

  黄某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除由学校补发黄某2005年5月至11月及2007年8月至10月的固定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1万余元,还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接到裁决书后,学校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称黄某有欠款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学校以违纪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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