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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太长不能成为被炒原因
2011-04-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中国向来是一个弘扬孝道的国家,父母病重,子女放下工作榻前照料本应是人之常情。无奈现实总是那么残酷。薛某是某企业的产品工艺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半年后的某一天,薛某收到家中来电,称其父亲患病,希望薛某能去看望。薛某为尽孝心,决定请假前往。于是,他向企业请假3个月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薛某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薛某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3个月后,薛某从老家致电企业,称其父亲尚未痊愈,需要他继续照顾,希望能续假3个月。企业认为再续假3个月时间太长,希望薛某尽快回来。一个月后,薛某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却被告知: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其工作,请薛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薛某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薛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薛某认为,自己离开岗位是请假并经过批准的,企业不能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方则认为,薛某请假离职4个月,已经超过企业批准的3个月。企业为正常运营必须请人代替薛某的工作,所以要解除和薛某的劳动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薛某请假4个月,延长假期后,企业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虽认为薛某延长假期3个月过长,要求其尽快返回岗位,却没有否定其延长假期的要求,也没有明确限定其到岗时间。所以,薛某一个月后返回,应视其按照企业要求执行,企业方以其假期过长为由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会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薛某因探亲而请假4个月,其行为已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其请假获得企业同意,企业也要求薛某尽快回来工作,因此属于“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薛某应企业要求缩短假期已尽快回来并继续上班后,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应已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企业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反而作出终止合同决定缺乏依据。因此,企业同意薛某长期请假期间的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薛某回来上班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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