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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叔叔单方解雇不合理,不受法院支持
2011-04-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原告是今年45岁的崔女士。她说,1995年她进入麦当劳工作。2001年,崔女士与麦当劳签订全职服务员劳动合同,此后升任值班经理。去年12月,麦当劳口头通知崔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崔女士遂向市劳保局监察大队投诉。后经有关部门调解,麦当劳恢复了与崔女士的劳动关系,并通知她回灯市口店餐厅工作。

  今年2月,崔女士上班后,发现其工作发生了变化,麦当劳给她一份2月份排班表和清洁月历,工作内容是打扫厕所和擦玻璃。在工作一天后,崔女士以麦当劳未与其商量为由,向公司管理层写信投诉表示不满。此后,她每天到餐厅刷卡等待高层的回复,并拒绝工作。今年4月,麦当劳向崔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崔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裁决认为,麦当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瑕疵,应当支付崔女士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麦当劳对此不服,于今年6月将官司打上东城法院。麦当劳诉称,崔女士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不完成经理安排的工作,在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后,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麦当劳曾发出6次违纪处理单,均遭崔女士拒绝签字。

  10月30日,法庭一审认定,麦当劳未与崔女士协商就变更其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欠妥,判决麦当劳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崔女士见到了一张麦当劳提供的2002年4月员工薪资变动表,单据显示其“小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4.95元(1180元÷30÷8)”。她由此认为,麦当劳克扣了自己的工资。

  崔女士解释说,2002年,其月薪是1180元。当年4月,麦当劳由月薪制改为小时工资制。崔女士由此产生疑问,“按照相关规定,我每月的工作日应该是20.92天”,以30天计算小时工资,等于每小时克扣了2.1元。虽然此后工资标准多次上涨,但都是以4.95元为基础上调。

  随后,崔女士将麦当劳告上东城法院,要求补发从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2.3万元。昨天下午,该案开庭,麦当劳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代理人表示,麦当劳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他认为,麦当劳与崔女士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2年7月起,约定小时工资是5.2元,“此前双方是劳务关系,崔女士所说的4.95元的折算方法,不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麦当劳因此不同意补发工资。因此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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