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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一企业不签合同还随意辞人,最终被罚赔偿
2011-05-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湖北来的小刘最近就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0年12月,从湖北来京务工的小刘受聘到某印刷公司担任包装工,聘用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500元,并约定试用期满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2011年4月初,印刷公司借故将小刘辞退时,都没有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小刘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双倍工资及无故辞退赔偿金共计6000元,但公司负责人根本就不理会小刘,郁闷的小刘只好来到潞城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联系了印刷公司负责人,由于公司方对《劳动合同法》缺乏了解,工作人员多次到印刷公司做工作。向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纠纷双方各自作了让步,印刷公司一次性向小刘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辞退赔偿金40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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