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解雇裁员 > 正文
员工违纪需解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011-05-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以评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具备下列三个要点:

  1、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并且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明文规定。

  2、职工的违纪行为与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并且有当时违纪、失职行为的原始记录证据。即A公司仅靠经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及关于用车里程公里数的推断,不足以作为张先生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证据。

  3、如果规章制度中对职工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理程序,则必须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并有相应证据。

  案例

  A公司的司机张先生有公车私用和谎报公里数等违纪行为,为此A公司认为张先生严重违纪,决定不再用工。但鉴于张先生系B公司派遣至A公司的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理应由劳务派遣公司B作出。然而B公司在获悉这一情况后认为,虽然张先生存在一定的违纪行为,但并无合法的书面规章制度来作为“严重违纪”的解雇依据,倘若坚持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将承担一定的风险。故根据A、B公司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B公司觉得,A公司只能将张先生退回B公司,但要支付维持张先生劳动合同直至终止的相关后续费用。 对于B公司的意见,A公司难以接受。明明是张先生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为什么作为用人单位的B公司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A公司支付维持劳动合同存续的相关费用。

  B公司的说法到底有无道理,劳动者的严重违纪又该由谁说了算?

  了解到两家公司的争议焦点所在,笔者向A公司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以评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具备下列三个要点:

  1、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并且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明文规定。

  2、职工的违纪行为与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并且有当时违纪、失职行为的原始记录证据。即A公司仅靠经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及关于用车里程公里数的推断,不足以作为张先生违反劳动纪律的认定证据。

  3、如果规章制度中对职工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理程序,则必须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并有相应证据。在此事中,A公司之前从未对张先生的行为提出过异议,更谈不上做出相应的处罚。

  而上述三项要件中缺任何一项,都不符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

  另一方面,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若无理由,双方只能“协商一致解除”。倘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仍坚持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他既可以“违法解除”为由主张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金额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公司处于用人单位地位,这么做,对于B公司而言风险无疑是巨大的。故作为B公司,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自然不会轻易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听完笔者的解释,A公司仍然颇有微词,坚持认为,张先生如此明显的违纪行为,作为用人单位就不能处罚了吗?反而解聘还要公司承担风险并支付费用?对此,笔者认为,公司表明自己的态度及要求自然无错,但对于实际的人事管理却不能想当然地以一般推断来判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应该自我检讨,完善并规范自己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公示,有条件的建议分发传阅并由劳动者确认同意。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这样一旦遇到员工有违纪行为处理起来也就有理有据,降低了用工风险。同样的,有如此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是一种约束。对于A公司来说,现在一方面应该和张先生好好地沟通一次,提醒并要求他端正自己的行为并注意留下记录。同时,应尽快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并让所有员工知晓。如果张先生仍然消极怠工,那么也有理有据,可以依法退回派遣公司并由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