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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也受《劳动法》保护
2011-05-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问:我是一家私企的业务主管。最近,由于和企业产生了一些矛盾,于是老板就叫人事部逼我走人。后见我一直不主动辞职,于是公司又宣布裁员,但全公司30多人就裁我一个。当我找老板进行交涉时,他竟说,私企裁员老板说了算,叫谁走就是谁走,劳动法管不着!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任何企业都得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法律明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那种以为只要是私营企业,就可以不顾法律规定,任意变岗或解约,是极其错误的,更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而不是企业可以随口编造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若你们公司不顾这些法律规定而一意孤行,即以所谓的“裁员”而将你解雇,你可立即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雇的二倍赔偿金?你可以自由选择。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我想你的老板解是假借“裁员”的名义来掩饰非法解雇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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