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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劳动法保护对象大学生暑期打工遇维权真空
2011-10-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大学生暑期打工遇维权真空

  法律意识不强维权受阻 在学期间打工不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

  暑期打工、实习已成了大学生的“主要功课”。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大学生暑期打工的工资比应届毕业生的正式工资还高,但同时也出现“维权真空”等问题。

  打工工资比工作后还多

  增加收入、给家庭减负、积累就业经验是大学生打工的主要目的。目前,大学生打工收入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日计算,约为60元。另一种按小时计价,每小时8元,每天工作8小时。这样算起来,一个月的收入接近2000元,有的促销工作还可以拿到提成,收入会更高些。

  天津师范大学英语系的黄悦称:有一次暑假促销月饼,一个小时15元,每天6小时,还有1%的提成,一个月除去歇班,收入超过了3000元。对大学在校生进行调查发现,有将近7成的学生假期打过工。天津职业大学的大三学生王琳称,这个暑假她为一家化妆品公司做促销,每天100元钱。虽然很累,但她很满意,因为一个暑假能挣3000多元。“我挺知足的,师哥师姐毕业后的第一个月工资也就1000多元。”

  基础性工作仍是主流

  大学生打工从事的大多为基础性工作,如促销、展卖、发传单等。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大学生打工多以赚工资为主,并不在意工作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打工多为短期,大多数公司不愿花费精力去培养,因此不会雇佣大学生从事专业化工作。

  法律意识不强维权受阻

  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阻力”,比如拖欠工资、无故罚款等。记者发现,打工大学生在工作之前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不多。一些有打工经历的大学生表示,经常遇到雇佣者延长工作时间但不给增加工资的现象,但只要工资差不多,就不会去讨说法,只有当出现长期拖欠时,才会“强行”索要。

  从劳动部门获悉,目前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把在学期间打工的大学生列为《劳动法》保护对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对大学生打工者很不利。虽然大学生打工时权益受到伤害,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该部门也会出面进行协调,但劳动监察部门并不会主动对此类问题进行监察。

  教师观点

  记者采访了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副书记孙家政,长期和学生接触的他,对大学生暑期实践做了这样的阐述。

  “低层次”打工属正常

  既然打工是为了了解社会或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加之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所以在打工期间做一些基础性工作很正常。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学生们也是从发传单、做促销起步的,但这不意味着锻炼能力的机会就少了。不过,有一些同学把过多的精力放在赚钱上,不大可取。尤其是低年级同学,不应让打工占据生活的大部分时间。

  角色转换很重要

  大学生们进入实习或打工单位后,重要的是一种角色转换,要有一个适应过程。要充分了解行业本身特点和制度规范,并不断学习、锻炼,提高自己的能力。珍惜培训的机会,尤其在一些不错的单位,即便只是一种气氛都可以影响到自身的眼界和思路。把自己融入其中,对自己能力的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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