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后突遭解雇理由竟是“学东西慢”
员工突然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竟是他“学东西比较慢”。当员工要求单位拿出证据时,单位提供的却是“会议纪要”。日前,钱先生为此来报社寻求帮助。
据钱先生反映,四个月前,他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正式工资5000元。他自认工作努力,也能虚心向同事讨教学习,同事间配合默契,更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转眼他的试用期结束了,公司既没有通知他转正也没有通知他试用不合格,因此他继续在公司工作。可是又过一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他不用再上班了。他向人事部询问解除的理由,人事经理说他在试用期间学东西比较慢。什么叫“学东西比较慢”?慢的标准是什么?人事经理表示,反正是试用期,公司认为不满意,就可以不要他。不但如此,他工作了四个月,每月工资只有3800元,公司连社保都没有为他缴纳,为此他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人事经理则称,试用期工资是要打折的,肯定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而且试用期内,钱先生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公司也不会为他缴纳社保费。他对人事经理的说法很是不满,表示要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曾想,没过几天,他就收到了公司的通知,称公司于某月某日召开公司全体会议,对他造成公司损失上万元给予通报,公司有会议纪要为证。可他清楚记得,某月某日他还在公司上班,根本就没有开过什么会。而且造成公司上万元损失一事,他也根本没听说过。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处理钱先生的问题上确实违法。首先,试用期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钱先生的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按照规定,他的试用期工资应该为4000元。其次,解除合同问题。公司是在钱先生试用期满一个月后才提出解除,理由是“学东西比较慢”。而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在钱先生试用期满一个月后才提出解除,显然不能适用试用期解除的条款。超出试用期后,只有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才可立即解除合同。再次,不缴纳社保的问题。缴纳社保费是单位法定义务,即使在试用期,也必须缴纳,更没有过了试用期才算正式职工一说。最后,炮制违纪依据。可能公司认为解除理由不够充分,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于是炮制所谓的“会议纪要”、“损失上万”的证据,以证明职工已经达到辞退程度。但一经查实,公司就构成违法解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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