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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精神病员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2016-07-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某企业咨询:员工精神有问题,辞退需赔付经济赔偿金吗?公司一员工身体状况良好,近期,老婆与其离婚,被从家里赶了出来(此男系外地人,老婆为本地人)可能因为这件事情受到了刺激,近期经常在宿舍大吵大闹,还自己打110,在车间干活也有异常,经检查患有精神病。现在车间主任怕其在车间上班期间出事,打算把其辞退掉,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吗?是按照一年一月这样吗?

  解答:

  关于患有精神病职工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要具体分析而定。实际上此问题分成两部分。1、患有精神病员工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解除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要看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1、对于尚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

  如果该员工是仍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只要贵公司在招聘时有说明要求员工“身体健康”等,该员工患精神病,不符合贵司的录用条件,贵司可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要按照退工流程办理退工即可。

  2、对于已过试用期尚在合同期内的员工

  如果该员工是正式员工,他在合同履行期内患精神病,与一般患非职业病一样,依法享有病休待遇,贵司需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长短一般依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3—24个月不等,具体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贵司可依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员工的治疗情况处理:

  1)精神病员工在医疗期内已经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贵司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直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2)精神病员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贵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贵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

  3)精神病员工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当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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