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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困难,为了挽救企业,一般会使用经济性裁员的方法。那么,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符合什么条件、采取什么程序及企业对被裁减人员如何进行补偿?在此,笔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经济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发布),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单阐述:

  一、首先明确一下何为企业经济性裁员。

  所谓企业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应符合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企业对于下列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对被裁减人员的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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