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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为解劳动纠纷拦领导车受伤谁担责
2016-12-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下岗职工李女士为了解决丈夫和单位的劳动纠纷,故意拦截单位领导乘坐的轿车,而领导的司机刹车不及将李女士撞伤,导致脑外伤和肋骨骨折等。为此李女士将司机孙先生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2800余元。昌平法院审理后,日前判决李女士在本次事故中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女子拦车被撞伤

  李女士是一名下岗工人,和丈夫一起居住在昌平。李女士的丈夫原本有一份正式工作,但是因为患上职业病无法继续工作,这也断了李女士家唯一的生活来源。为了帮丈夫向单位讨个公道,李女士在多次前往丈夫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打算孤注一掷,赌上一把。

  2014年9月17日上午9点左右,李女士便守在丈夫单位门前,眼见领导的车子从远处驶来,她突然从路边冲了出来,站在机动车道上,试图挡住领导乘坐的轿车。

  而李女士的这一突然举动,让司机孙先生根本来不及反应,撞上了李女士。事后,李女士被众人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

  司机和保险被诉

  这次,李女士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将司机孙先生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00余元。日前昌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面对李女士的起诉,司机孙先生表示,本次事故是由于李女士的危险拦车行为导致的,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以看出其已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事发突然,汽车一时停不下来。孙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注意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方面则表示,这起事件并不是交通事故,交管局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不同意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同时表示,通过视频可以看出,李女士是从车辆侧面张开双臂拦车,本身就是故意行为,因此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拦车人被判担责70%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而本案中原告李女士拦截被告孙先生驾驶的车辆,并不是为了故意碰撞机动车,而是为了解决事情。从孙先生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中的视频可以看出,李女士拦车后,孙先生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并导致李女士被撞伤。李女士虽然有拦车的故意,但没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这起事故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而在这起事故中,李女士的拦车行为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孙先生也未能妥善地采取制动措施,应对于事故发生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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