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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除名和开除的区别
2017-0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辞退、除名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简单来说,开除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对于本单位犯错误职工或工作人员所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有哪些相同点与不同点呢?

  网友提问: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

  律师解答:

  一、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有什么相同点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有什么不同点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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