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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期限不超三年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企业如果对全体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则该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在义务主体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才有效?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同时对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流动中的“竞业禁止”规定成为众多企业家关注的问题。市一中院法官表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提前预防,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保密约定,即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中任职。依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 年。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同时,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只有竞业禁止,此约定无效,员工可不受此约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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