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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一旦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就应当加以遵守。

  张女士问:我是某广告设计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5月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请李某为公司设计师。2015年9月,公司搬迁新址至重庆财富中心。李某因嫌上班地点远离自己居住地,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月,公司与其签订解约合同书。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同时约定,李某辞职6个月内不得在类似岗位工作或泄露公司设计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10月份,李某便在另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请问,解约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我们公司可以起诉李某违约吗?

  答:张女士所述情形属于典型的以解约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根据张女士所述,双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因为新成立的解约合同书而解除。合同解除后,李某是否受相关合同约束呢?根据解约合同书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李某应当遵守。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解约合同书实际上又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其相关约定自然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一旦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就应当加以遵守。因此,解约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如果李某不遵守,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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