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保安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2016-11-0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
基本案情:
赵先生前年在一家劳务公司担任保安,每月工资2000元。公司要求赵先生等保安人员与该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先生离职到另一家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原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该劳务公司降低赵先生的工资为1800元,赵先生不同意,以该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另一家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原劳务公司认为赵先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赵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案例分析:
竞业禁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例,劳务公司的要求是错误的。设置竞业限制规定,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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