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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
2011-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2008年5月5日,代某到某禽业公司采购部工作,2010年4月1日被调岗到后勤从事统计工作。2010年8月16日,代某生育一男孩,休产假到2010年12月16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虚弱,代某又请病假三个月。病假期满后去上班,被公司告知在家等通知,等了两个多月通知后公司仍拒绝恢复工作岗位并要求三个月试用期,代某不同意而被辞退。

  公司一直未给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潍坊市社保中心不给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产假、病假期间公司也未付生育津贴和病假工资。

  【分析】

  2011年6月3日,代某来所咨询,问如何维权?董律师接待了代某,并详细解答:

  一、公司应当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

  二、病假期间,公司应发放病假工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四、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

  【委托】

  2011年6月15日,代某委托律师代理该劳动争议案。

  【立案及裁决】

  2011年6月16日,律师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递交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等待立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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