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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2016-03-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

  1.享有产假。这是生育保险最基本待遇。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与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在这段期间内,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水。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力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儿。

  我国目前具体实行的女职工产假计算方法如下:

  (1)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还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 得到生育津贴。这是生育保险中现金补助的重要内容。生育津贴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期间给与的生活费用。我国对生育职业的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分两种情况:一是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间不少于 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3. 享受医疗服务。这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实施的实物补给的主要表现。生育医疗服务是有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服务,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和治疗。在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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