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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的职工将享受以下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

  产前检查费

  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定额付费项目有明确标准

  定额付费项目具有明确的付费标准: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由1900元提高到3100元;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和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提高引产定额支付标准。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提高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25元。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这部分费用俗称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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