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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蒙山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高就业工作水平,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的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就业目标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促进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建立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将把就业工作列入对乡镇、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考核、监督,加大调度和督促力度。今后5年,力争全县每年新增城镇就业6000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是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采取措施,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三是加强失业调控。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就业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劳动力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营造浓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是继续执行好扶持就业再就业政策。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6]18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要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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