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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亮点
2014-06-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从明年7月1日起施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了许多积极的变化,比如劳动失业关系可以在省内跨市迁移,外省户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享受同等待遇等。

  【缴费】单位缴费+单位扣缴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至于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需注意的是,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是浮动的,省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新条例有关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规定中,并未区分省内外户籍,省外户籍农民工也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享受同等待遇。

  【待遇】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等

  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1年至4年的,每满1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过,条例同时规定,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待遇,不止于此。新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新增可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求职补贴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可以按省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市人社局上述负责人说,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的积极变化是,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同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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