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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阶段性降低 养老失业保险费率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同时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即降低费率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通知还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对于职工担心的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会不会对个人以后的养老金造成影响,省人社厅解释说,由于个人的基本养老金和企业缴费比例无直接关系,因此,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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