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解决
2011-10-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只要具有连续两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有权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具有“在公司工作满十年的”情节,至于所谓“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所以,你可以而且有权依法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解决,所谓社保问题,在劳动合同问题解决以后,公司应当给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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