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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法律规定
2011-11-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目前,有关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基础已初步形成。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对集体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作为配套规章,原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谈判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办法等作了较完整的规定。

  「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我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始于八十年代。利用集体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方式首先在非国有企业进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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