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就诊时自主选择医疗服务设施的权利
2011-11-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就诊时自主选择医疗服务设施的权利,《关于确定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公
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床位时,
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
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
同意。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在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保护参
保人合理的选择医疗服务设施的权利不受侵害;二是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相互制
约,从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国家和个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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