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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11-11-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基本情况

  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我市于2000年4月实施市区(市直和6个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5月,我市相继制定并实施了《湛江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暂行办法》、《湛江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湛江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今年5月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面,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解决了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基本医疗保险新机制。

  截止2002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为33.4万人,比2001年末增加1.2万人,增长3.7%.

  2002年,市区应征医疗保险基金14755万元,实征13078万元,基金收缴率为89%,其中建立个人帐户5662万元,建立统筹基金7416万元;支付医疗保险基金7200万元,统筹基金结余216万元,医疗保险基金整体运行基本达到了“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要求。

  二、主要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1.市长亲自抓,向社会发出呼吁。弱势群体“生不起病”、“病无所医”的问题,我市领导十分重视,徐少华市长在今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指出:关注弱势群体,做好扶贫济困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学习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生动、最实在的体现。并要求在医疗保险方面,重点解决困难企业的职工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问题。他强调:关心帮助他们是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今年7月,徐市长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研时,点发了“十元钱能否看好感冒病吗”的话题,提议湛江日报社以此为专题,开展广泛的讨论,向社会发出呼吁,引起医疗部门以及广大市民对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普遍关注。

  2.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列为政府重要工作事项。在湛江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市政府把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产及生活困难问题作为今年我市加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求加快制定特困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办法,6月前出台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方案。我市弱势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开始全面步入实质性阶段。

  (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新办法。

  去年以来,针对我市相当部分企业和个人无能力统一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市领导多次召集社保、财政等单位的领导共商对策。

  一是瞄准突破口,享受“低保”的退休人员先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对列入我市民政“低保”范围而未能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我们经认真研究和测算后,2001年5月向市政府建议:首先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内纳入民政“低保”范围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先搞起来,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市政府同意了这一建议,使这一部分最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是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去年9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222号)下发后,我市抓紧贯彻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着手制定方案。今年初《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形成初稿,在广泛征求了数十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呈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会议进行讨论,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今年5月30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湛府〔2002〕38号)。

  (三)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制度,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的具体办法。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凡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2.征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1)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征缴:

  ①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缴费。

  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批准,可以单列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为退休人员每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费。

  ③没有单位依托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费。

  ④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纳入民政“低保”范围的退休人员,其缴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缴费办法:

  由地税机关按月向单位托收,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地税部门规定的银行储蓄所开设代缴社保费帐户,报地税部门按月托收。所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保险同时参加,一并缴费。

  4.征缴破产、撤消、解散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因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应按湛府〔1999〕51号文规定,在资产变现时,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补偿金。此前,退休人员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2%和每月6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费中统一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统筹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单位资产变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转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偿金中返还退休人员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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