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仲裁诉讼 > 劳动诉讼 > 正文
劳动维权案件担保条例可放松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 在与工厂订立劳动合同时我和几个工友各交纳了抵押金6000元。合同到期,我们要求厂里退还抵押金时却遇到了麻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我们听说厂里准备关闭,除机器之外已无其他财产,我们想申请法院对机器设备进行查封,但听说需要交纳同等数额的担保金,我们根本没有能力交纳。那么,无钱交纳保证金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你们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你们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你和工友即使没有能力交担保金,人民法院也会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