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案件担保条例可放松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 在与工厂订立劳动合同时我和几个工友各交纳了抵押金6000元。合同到期,我们要求厂里退还抵押金时却遇到了麻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我们听说厂里准备关闭,除机器之外已无其他财产,我们想申请法院对机器设备进行查封,但听说需要交纳同等数额的担保金,我们根本没有能力交纳。那么,无钱交纳保证金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你们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你们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你和工友即使没有能力交担保金,人民法院也会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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