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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法理不容,法院帮我讨工钱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原北京市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的李建成、晋显华等42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被追回。

  1996年由于公司生产设备落后,管理混乱,效益不佳,公司被迫停产。停产后,该公司因经济困难先后拖欠上述42名职工工资共计22万元,经过这些职工多次索要,公司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出于无奈,这42名职工在1999年到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1月20日依法做出裁决,要求被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在15日之内分别支付拖欠上述42名职工的工资,被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内既没有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主动履行义务。

  2000年2月16日,42名职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领导对这一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批准优先立案,并指示尽快执行。房山区法院执行庭接案后,由三位庭长亲自指挥,挑选优秀执行法官,迅速开展工作,在查清被执行人确无金钱给付能力后,果断采取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新山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一套,并积极寻找有意购买的对象。经过数日努力,终于使一购买方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查封设备顺利卖出。3月23日拖欠职工的22万多元现金送到执行庭,42名职工心里的愁云散了,面对已身心疲惫的执行法官他们说,多亏人民法院,拖欠了我们5年的工资才能如数追回来。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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