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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严重违反规定被辞 请求支付补偿败诉
2011-10-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8日,梁某与上海某大酒店开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2月26日,梁某被大酒店聘用为客房部经理,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月薪18000元。2006年1月3日,梁某因未到下班时间到更衣室洗澡受到大酒店的违规最后警告一次。同年1月16日,梁某因使用客用电梯时遭顾客投诉一次。同年2月6日,梁某因与同事在营业场所过激争吵被投诉一次。鉴于前述情况,大酒店依照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辞退梁某。次日,大酒店给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梁某不服辞退,于2006年3月8日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大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合计108000元,并补发争议期间即2006年2月、3月工资损失36000元。酒店接到嘉定仲裁委的应诉通知后。

  律师分析:

  大酒店于2002年3月30日向梁某发放《员工手册》,梁某签字愿意遵守手册各项条款规定。该《员工手册》规定,为严肃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保障酒店、客人及员工利益,酒店有权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辞退。最后警告有效期限为6个月。又规定,在最后警告处分有效期内再犯任何错误将予以辞退。梁某在劳动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特别是在受最后警告有效期限内连续被投诉两次,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梁某主张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梁某主张大酒店的辞退决定无合法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主张要求大酒店付给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等合计10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梁某要求大酒店付给诉讼期间经济损失36000元亦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应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仲裁裁决:

  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大酒店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的《员工手册》,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梁某与大酒店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亦在分发的《员工手册》上签下自己愿意遵守此手册中的各项条款之规定的“个人承诺”,理应自觉践行。梁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多次违反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致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做法并无不当。因此,该委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裁决,维持大酒店2006年2月14日对梁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梁某申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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