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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起纠纷 证据帮咱撑腰
2016-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市《劳动争议处理白皮书》,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从2008年至去年9月期间,我市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11.3万余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中发案相对集中在小微企业中,以劳动报酬纠纷、社会保险类案件居多,分别占到总数量的40%和30%,有七成的劳动者最终能胜诉。

  发布:

  8年受理11.3万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实施,2008年起,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长较快,随后几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呈现高位徘徊、略有下降的趋势。2014年,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受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争议案件上升。2008年至2015年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共8.4万余件,全市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共2.9万余件。

  市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建介绍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每年收案数较多的原因有3个方面:首先,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出现,因为公司规模小,内部管理不规范,这一部分公司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案率较大的地方;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更能够有利地争取自己的权益;第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阵痛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采取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拖薪、欠薪、裁员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造成争议多发。

  分析:

  争议向新兴行业转移

  在各类劳动人事争议中,劳动报酬纠纷类的案件数量最多,从2008年到2015年统计情况来看,占到所有类型的40%。

  “2008年之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多发类型出现了变化,劳动保险福利纠纷大幅上升,2008年到2015年占到30%。该类争议主要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追索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社会保险纠纷和劳动报酬纠纷在近几年交替位于前两位。此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占到10%,其他新类型案件占到20%。同时,就目前统计情况来看。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有近七成的劳动者最终能够赢得诉讼。”赵建说。

  “从近几年案件分析来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从劳动密集型类向新兴行业类转移的趋势。”赵建表示,以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加工类、服装类的企业。以员工欠薪、企业为员工签订违法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劳动保险等内容为主。但现在很多金融、保险、电子、高科技类的企业也存在不少纠纷。例如,有的企业花资金培养员工后,为了能够留住人才,与其签订长达十几年的合同,一旦员工违约将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有的企业通过签订其他不平等合同,限制员工发展。

  提醒:

  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

  “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一定要增加证据意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丁华介绍,部分劳动者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证据保存意识淡薄,导致举证能力不足。在劳动过程中不注意搜集并保存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入职表、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服、工作牌等,并将材料进行书面固化。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很难就有关事实举证,常常在仲裁和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

  因此,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首先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留存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与劳动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日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诉讼实现权利救济。应以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不宜采取人身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闹访、伪造关键证据等方式达到目的。

  案例一

  不胜任岗位不能直接辞退

  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2年2月10日公司突然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表示,因陈某在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陈某最后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但陈某表示,即便自己不能胜任精装修工程师岗位,公司也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不能胜任岗位,但公司未依法调整陈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因程序上的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否则将面临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

  不安排年休假应支付工资

  2010年11月起,姜某在公司供职。2012年11月,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他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但公司表示,姜某在2011年期间曾请过事假,公司也没有扣其工资,不应该有年假。但姜某反驳,自己休假是因有工伤。公司安排他在家休息,且公司规定,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且按规定扣除一部分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姜某请假期间未出勤,未扣工资。该公司主张姜某该期间为口头请事假,公司未扣工资,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姜某请事假,而姜某提交的、该公司无异议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请事假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扣工资。证据足以否定该公司的辩称主张。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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