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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务纠纷牵涉多家公司,她究竟在为谁打工?
2016-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董小姐是一位设计师,2009年到上海面试,后应聘到境外公司G处,该公司总裁T安排董小姐在杭州工作,并由其负责筹备杭州的设计工作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从境外公司汇给董小姐的筹备金中扣出部分作为工资款。

  之后,董小姐提出要求G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该公司安排董小姐与国内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代理,由B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代缴社保等。

  两年后,董小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其到另一家C公司工作了四年。合同期届满前,C公司的外籍老总提出要将董小姐退回B公司,不再让其提供劳务,双方发生纠纷。

  为此,董小姐将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与C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C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

  案件审理中,董小姐称其一直在为境外G公司工作,直接受G公司总裁T的领导,六年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没有变化,而C公司是G公司在国内成立的,G公司是为了规避用工风险,才安排董小姐与不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时无法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且其作为公司的核心人员是不适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特点,而因为G公司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故只能起诉G公司控股的C公司。而C公司则辩称其与董小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清楚G公司与董小姐之间的关系,既然董小姐一直坚称是在为G公司工作,应该向G公司去主张相关的权益。B公司则称其与董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也支付了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给她,双方之间已经无涉了。本案最终因董小姐证据不足而败诉。

  在此,提醒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同时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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