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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助阵工伤索赔维权
2011-01-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停止……今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将给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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