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书效力须经法院确认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李女士和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该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到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解答: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日前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管辖,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对于由人民调解、协会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就等同于法院裁决,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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