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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2017-01-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当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部门受理案件后会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的。那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什么呢?

  职工、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程序为:

  1、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调解员记入调解笔录;

  1、调解中心接到调解申请书后,符合受理范围的,可以当天做出受理决定;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协议书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中心各一份)。

  4、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中心各一份)。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5、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调解案件结束后,调解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上述是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后,调解部门是按照这个处理程序走的。调解部门调解后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经过调解员签字并加盖组织印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协议书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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