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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怎么办?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三个渠道。但是如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怎么办?

  一、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和非诉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请求。

   (2)受理: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过程。受理包括三个环节:第一,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3)调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4)调解: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议,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调解会议。

   (5)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通过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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