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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在哪里
2017-11-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当双方发生矛盾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而这个第三者则是仲裁机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在哪里?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争议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在哪里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定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这里所讲的普通仲裁即仲裁法规定的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

  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普通仲裁因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名称为h x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地域和级别的不同分为x x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 x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普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4)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普通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5)时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日。

  综上所述,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存在差异的,法律根据不相同,性质也不相同,前者为仲裁委员会,后者根据地区分为省、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前者失效两年,后者失效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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